調解員指導當事人簽訂協議
岳塘新聞網8月28日訊(通訊員:陳琳 唐峰 張定強)鴨子戲水,魚兒暢游,這些本是農村人常能見到的愉悅景象。但因在水塘圍建柵欄導致鴨子回不了家,結果引發(fā)鄰里矛盾沖突。近日,岳塘區(qū)聯合調委會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糾紛。
2020年1月31日14時許,岳塘區(qū)荷塘街道村民李甲報警稱自己的右手被人砍傷。岳塘公安分局荷塘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調查情況,協助醫(yī)護人員救治傷者。
原來,事發(fā)前幾天,李甲的鄰居李乙在李甲家旁邊的一口水塘靠近李甲家這一側圍了一排竹柵欄,李甲家的鴨子到水塘內覓食游玩后找不到回家的路。李甲的父親便將竹柵欄打開了一個口子,以方便自家的鴨子上岸回家。當日13時許李乙到李甲家找李甲父親詢問破壞竹柵欄的原因,結果與李甲父親爭執(zhí)并發(fā)生推搡。之后,李甲與妹妹李丙先后從屋內出來圍上前。正在砍竹子的李乙母親張某見狀,帶著砍竹子的柴刀也圍上前。此時,李乙與李甲父親仍在拉扯,張某上前拉扯李甲父親,李丙將張某推倒并壓到身下,現場亂成一團。期間,李甲在爭奪張某手中的柴刀時,右手掌及食指等部位多處被劃傷,經傷情鑒定,構成輕微傷。
隨后半年中,雙方多次協商善后事宜未果。近日,李甲與李乙及雙方家人經民警引導向岳塘區(qū)聯合調委會駐荷塘派出所人民調解室申請調解。
受理該糾紛后,駐所調解員仔細向雙方詢問了事發(fā)原因及經過。李乙告訴調解員,事發(fā)水塘雖屬村民組共有,但因為組里修水利工程占用部分農田,經組長及村委會干部協調,確認將該水塘交給他家使用。李乙在水塘內放養(yǎng)了魚苗,為了防止鴨子吃掉魚苗才在水塘旁邊圍柵欄。李乙拿出8年前村委會蓋章的協議證明水塘使用權屬于他家。而李甲與父親認為協議是李乙家與他人私自簽的,對組上的其他成員沒有約束力,雙方爭論不休。
調解員及時制止了雙方的爭吵,提出若雙方對協議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要求在協議上簽名的人員共同向村委會求證。同時,調解員向雙方宣講《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并提醒雙方作為鄰居,遇上煩心事,應冷靜對待,積極溝通,不能訴諸蠻力壓服對方。之后,調解員向李乙及張某指出,即使通過村組調配,水塘給李乙家使用,但李乙家仍應為水塘相鄰的李甲家的生活、生產提供必要的便利。經調解員反復勸說,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李乙、張某補償李甲治療、誤工費等數千元,并承諾今后管理水塘時為李甲家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前,李乙將水塘旁的柵欄全部拆除,戲水鴨子又能回家了!
法律鏈接:《民法通則》
第七十四條 【集體財產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法律規(guī)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等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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